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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潍人社【2012】3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2012医疗年度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0000元提高到78000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40000元提高到270000元。
二、降低住院个人自负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第二次住院,根据医院等级不同分别按上述标准减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个人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三、增加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将脊髓空洞症、肝硬化等21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见附件)。欲申请上述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患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者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需体检的患者可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不需体检的须提供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等材料,汇总后统一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组织审核,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对患有银屑病、白癜风、抑郁症(中、重度)、肾病综合症、风湿性心脏病(伴有二尖瓣狭窄、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者)、慢性青光眼、结核性脑膜炎、淋巴结核、结核性腹膜炎、泌尿系结核、丙型肝炎等病种的申请人员,每季度末的下旬组织体检(县市区可根据申报人数半年组织一次),其他病种,随时申报,随时核定。
提高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将Ⅰ、Ⅱ型糖尿病、高血压Ⅲ期(心、肾、脑、眼并发症)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200元。
四、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将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级医院的日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为10元,20元,30元。其中,精神病院、传染病院及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传染科病床的床位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天加2元;烧伤病床位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天加3元。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收费。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
五、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患自身免疫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高血压Ⅲ期(心、肾、脑、眼并发症)、冠心病(心功能Ⅲ级)、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可从已公布的定点慢性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择1家就医。
六、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的医疗补助标准。将潍政发【2010】9号文件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大额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比例由40%调整为50%;将潍人社发【2010】30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门诊特殊慢性病个人负担部分的比例由30%调整为50%。
明确对超大额医疗保险限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患病,超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0%,一个医疗年度最多补助120000元。
七、调整结算单位范围。奎文区幸福街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奎文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结算管理;潍城区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潍城区西关街道胜利西社区卫生服务站、潍城区北关街道河口社区卫生服务站、潍城区城关街道向阳路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潍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结算管理;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电力三社区卫生服务站、高新区新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高新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结算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