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4 点击量:5268
来源:医疗生育科 潍人社办【2015】1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一、提高因公外出等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比例。因公外出、法定休假、探亲期间或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0%提高到20%。
二、调整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包含经批准转外就医和异地急诊非定点就医的医疗费用中个人先自付部分),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后,累计负担超出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的部分,纳入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重特大疾病报销比例、报销限额不变。
三、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1.将恶性肿瘤普通治疗、腹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胸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下肢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风湿热、埃尔茨海默病(中、重度)、老年性骨关节炎(中、重期)等七种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
恶性肿瘤普通治疗一个医疗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7200元,支付比例为90%。
腹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胸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下肢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每个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7200元,支付比例为80%。
风湿热、埃尔茨海默病(中、重度)、老年性骨关节炎(中、重期)每个病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200元,支付比例为70%。
申请上述七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患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等材料,其中,风湿热、埃尔茨海默病(中、重度)、老年性骨关节炎(中、重期)也可提供两年以上二级及以上医院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用人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汇总后统一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患有风湿热、埃尔茨海默病(中、重度)、老年性骨关节炎(中、重期)等病种的申请人员,于每季度末的下旬组织体检(县市区可根据申报人数半年组织一次),其他病种,随时申报,随时核定。
2.将“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更名为“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限一年)”。
3.将“肾病综合征”更名为“肾病综合征(限一年)”。
4.将“多发性肌炎”更名为“多发性肌炎(含皮肌炎)”。
5.将“慢性支气管炎”更名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将“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更名为“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职工医保特指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