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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干部在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军龄(含参加地方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现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级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役,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1993]政联字第6号)